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8********,汉族,大专文化,工程项目经理,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立青,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奎,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约见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夏某某、2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自2019年12月2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至6月5日期间,谎称有能力帮夏某某涉嫌犯罪已被逮捕的丈夫赵某某撤案、判处缓刑等,以需要花钱找人疏通关系、前次款项已经用完为由,先后多次骗得夏某某人民币合计250250.66元,用于个人花销、偿还债务等。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被新疆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支付宝、财富通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浦冬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3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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