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在朝阳市场送货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室(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诈骗,于2011年5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6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6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6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7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1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顾某某使用13182792392的手机号码,以9000元的货运报价,联系被害人顾某甲约定由其承运需从南京栖霞运至四川遂宁的白酒1250箱,并支付500元保证金给被害人顾某甲。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指使韩某某将该批白酒运至无锡平安停车场,同日被告人顾某某以“张伟”的假名和无锡双鸿物流的负责人顾某乙签订托运合同,约定该批白酒运至四川成都,货物由客户自提,商定运费7500元、回扣6000元。为此被害人顾某乙支付给被告人顾某某回扣3000元,被告人顾某某从中支付给韩某某运费1800元。2017年1月5日该批白酒被运至四川成都后,被害人顾某乙多次联系“张伟”,欲解决接货的问题未果。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多次向被害人顾某甲索要8500元运费,被告人顾某甲于2017年1月8日转账9000元至顾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2017年1月9日顾某甲联系到顾某乙,由顾某乙联系车辆将该批白酒从四川成都转运到四川遂宁,顾某甲支付给顾某乙此笔运费1540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骗取被害人顾某甲、顾某乙人民币共97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美芳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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