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8********,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市栖霞区**社区社工,住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虚构自己“老师”精通金融、保证收益等事实,以代炒美股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88.5万元。2018年9月6日20时许,王某某与被告人顾某某商议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以及手机、电脑等物品以销毁证据,被告人顾某某选定作案地点、驾车接送王某某至玄武区钟山风景区(近环陵路)树林,由王某某以做法转运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14000元、苹果牌iPhone7手机1部、苹果牌iPad Air2平板电脑1部、苹果牌2013款Macbook Air笔记本电脑1部等物品(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692元)。后被告人顾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部分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助理检察官:毕恩轩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
2.卷宗1册、散页材料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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