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租住盐城市盐都区***路**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将位于盐城市盐都区**路*****苑***室的房子出售并过户给李某乙,同时又从李某乙处返租至2019年11月。2019年3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将房转租给朱某某,后因朱某某人在外地暂未入住,被告人顾某某产生将房子再次出租给李某甲骗取长期租金的想法,后顾某某将手机中存储的原房产证照片出示给李某甲看,声称自己是房东,长期租房可以优惠,骗取李某甲的信任并以4万元的租金签订了3年的租房协议。骗取李某甲租金3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贞慧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租住盐城市盐都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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