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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栋**。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1日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伪装成纳雍县文昌办事处恒大集团的移民搬迁房的工地上的做天然气管道工程的领导,长期戴着红色安全帽出入恒大集团的移民搬迁房工地,在工地上结识了拆钢管的包工头陈某甲,在与陈某甲的交谈中,顾某某欺骗陈某甲自己是贵州省纪委派到纳雍县恒大集团工地上来调查偷工减料的,顾某某称自己的真实名字叫陈某某,工作姓名叫刘某某。结识陈某甲后,陈某甲带顾某某认识了陈某甲的兄弟陈某丙、堂哥陈某丁、同陈某甲做工的工人代某某。顾某某通过让陈某甲开车送顾某某到纳雍县政府开会,到六盘水去走动关系,到贵阳去汇报交接工作、拿任命书以及拿自己制作的假的纳雍县人大常委代表证、六盘水常务副市长的任命书来取得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代某某的信任,顾某某还向陈某甲等人承诺自己担任六盘水市副市长后会帮助陈某甲等人,陈某甲等人便对顾某某的身份深信不疑。从2018年12月份开始,顾某某便向陈某甲等人借钱:陈某甲现金4000元,微信借款3000元;陈某丙借了现金2000元及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后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1075元;陈某丁微信借款2000元,共计人民币13475元。

被告人顾某某在对陈某甲等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期间,同时伪造自己系贵州洋云内衣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是前遵义市委书记廖某某的女婿,因廖某某被查处,自己的内衣公司被查封,但在2019年3月15日自己的洋云内衣有限公司会解封,到时候自己就有钱这一情况来诈骗其入住凯强旅社(纳雍县新立医院对面)的老板丁某甲、丁某甲之妻王某某、丁某甲的妹妹丁某乙、妹夫周某某,顾某某还承诺他的公司解封后会帮助丁某乙等人。通过取得王某某、丁某乙、丁某甲、周某某的信任后,顾某某开始给丁某乙等人借钱,给丁某乙微信借款了13000元,借了一部vivox6手机;欠丁某甲、王某某夫妇三个月旅社费3600元,向丁某甲夫妇现金借款3000;微信借款4310(其中丁某甲1000元,王某某3310元),假装自己要去浙江宁波、广东汕头解封资产让丁敏花费路费10000元、丁某甲花费路费7000元,共计人民币41410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54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任命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丁某甲、王某某、丁某乙、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134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虚构事实,许诺给他人好处,骗取他人财物414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亚岚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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