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9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使用抖音、微信、陌陌社交软件时,发布女性视频动态引起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的关注,后虚构自己女性的身份,通过微信、陌陌聊天以没钱吃饭、欠别人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人民币13044.4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使用昵称为“你会说爱我吗”的抖音号并发布女性视频动态,引起被害人彭某某的关注。后被告人顾某某(微信账号为******)与被害人彭某某(微信账号为******)互加微信好友。二人在微信聊天中,顾某某冒充女性称自己叫“周雅蕊”与被害人彭某某交往,并以没钱吃饭、欠别人钱、到忠县与彭某某见面要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6157.48元。
2.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使用昵称为“柠檬”的陌陌号(陌陌账号为64418****)并发布女性视频动态,引起被害人张某某的关注。后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陌陌账号为60723****)互加陌陌好友和微信好友(顾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为******、张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为******)。二人在陌陌和微信聊天中,被告人顾某某冒充女性称自己叫“周蕊”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并以没钱吃饭、没地方住、家人生病需要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887元。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明唐网吧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转账交易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彭某某电话通话记录、涉案资金流查询信息等;
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聊天交往,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检察官助理 张艺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住江苏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七张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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