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顾某某为获取免费食宿及毒品而帮助黄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2019年12月9日13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顾某某按照黄某某的指示在本市**小区**栋附近一块石头下拿到一个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红包,顾某某用卫生纸从中分装出净重为0.24克的甲基苯丙胺,在**小区**超市外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随后,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顾某某及刘某某,民警另从顾某某身上查获前述红包,内有总净重为2.01克的甲基苯丙胺8小袋。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称量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敬雯
2019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提讯证、换押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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