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彝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微信收取资金贩卖毒品。
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经微信联系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后,去到本区大龙街茶东村一出租屋处,收取胡某某600元人民币毒资,交给胡某华毒品1包。吸毒人员胡某某将上述毒品拿回住处吸食,于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胡某某甲基安非他命阳性。
2019年10月13日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吸毒人员邱某某经吸毒人员胡某某介绍,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顾某某购买毒品,每次5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6日,邱某某向被告人顾某某再次购买毒品后,去到本区沙环西路流坑公园处取走被告人顾某某放在公园内的毒品1包。吸毒人员邱某某将上述毒品拿回出租屋内吸食,于次日20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邱某某甲基安非他命阳性。
2019年9月27日至同年11月8日期间,吸毒人员曾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由被告人顾某某送货,或者直接联系被告人顾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直接向被告人顾某某转账4次,共计35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市莲路石楼方向汉基工业区公交站旁抓获被告人顾某某,并在其驾驶的黑色比亚迪(桂K78****牌)小汽车内眼镜盒里搜出白色纸巾包裹的疑似冰毒晶体0.2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顾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庆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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