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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5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委**组。2006年3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4月14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村客堂一楼电梯口,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净重)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等;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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