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60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被告人顾某某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顾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明知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仍多次贩卖给上述人员复方曲马多4989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0.05g)。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1月至6月,多次贩卖给吴某某复方曲马多1173片。
2.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5月至6月,多次贩卖给王某甲复方曲马多180片。
3.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多次贩卖给王某乙复方曲马多888片。
4.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多次贩卖给程某某复方曲马多2748片。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公安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江阴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顾某某家中扣押到复方曲马多32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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