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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号**,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石某某在网上发现被告人顾某某发布贩卖毒品的信息,遂加了顾某某的微信与其聊天,后转帐人民币360元向顾某某购买大麻两个。11月11日,顾某某称大麻质量不行,换成等价的冰毒寄给石某某。11月18日,顾某某将物品寄出。2019年11月22日,石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区**路**大厦**快递柜内提取到顾某某邮寄来的包裹,并在包裹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重0.09克)。

2019年12月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楼将顾某某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2小包(重0.27克),在其住处缴获缴获疑似毒品一小包(重0.04克)。

经鉴定,查获的四小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微信交易记录两份(7页、108页),光盘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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