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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走私毒品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2********,汉族,硕士,**院口腔科医生,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和7月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谢某某(已判决),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的药品,并以EMS国际快递(单号为EG696620251JP)方式从日本邮寄该药品至顾某某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居住地。

2019年11月3日,民警在顾某某家中查获从日本入境的EMS国际快递,发现该包裹内有10板共计100粒药片。经称量、鉴定,上述药片共净重21.06克,从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同日,将被告人顾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涉案毒品及包装照片、邮政EMS国际快递单照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的数量、外观形态及走私入境后被查获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称量、取样笔录》、称量视频、称量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毒品中检出氟硝西泮的成分。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向被告人顾某某出售毒品的谢晓倩的判决情况。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实其对向他人购买,并以邮寄方式将毒品从日本走私入中国境内的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调取的《公安信息网》,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邮寄方式从境外购入精神药品,数量为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的片剂21.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科浓

检  察  官:闫  巍

检察官助理:胡俊君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775****。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二份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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