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5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铸造车间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嫖娼,于2010年9月2日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施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6年1月任**公司铸造车间负责人,负责该车间生产、安全、人员管理等工作。2019年12月26日上午,因铸造车间需拆除抛丸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安排该车间工人被害人施某某站于抛丸机平台手扶提升机配合工人沈桂乾在车间过道实施抛丸机拆除工作。期间,提升机发生倾斜致被害人施某某从平台摔落受伤,后被害人施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7日死亡。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施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司赔偿被害人施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100000元,取得被害人施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荔荔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街**路**号(联系电话:1385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