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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9********,汉族,初中,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路**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9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宿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2019年2月从非正规渠道购进4盒“德国黑金刚”性保健品,放在其经营的东台市台城**经营部内销售。2019年3月24日,宿某某到顾某某店内以40元价格购买1盒“德国黑金刚”后,向市场监管局举报。2020年3月18日,东台市公安局从顾某某店内查扣“德国洛克”4盒、“豹神”5盒、“炮打日本”4盒。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德国黑金刚”中检出西地那非,“德国洛克”、“炮打日本”、“豹神”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营业执照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练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宿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静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秋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东台市东台镇**路**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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