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小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4月6日凌晨,酒后回到其在本区**镇**村的房中,得知其邻居邓某甲外出打工后欲勾搭其妻子卢某某,顾某某钻窗进入邓某甲家中拧动卢某某卧室门把手,因卢某某呼喊顾某某逃跑。
被告人顾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邓某乙等人证言;
2、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洋
检察官助理:王建锋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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