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66********,汉族,高中文化,禹州市**发电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8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6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在系河南禹州市**发电有限公司**期间,于2015 年8 月与湖北中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定,授权该公司为其融资,并出具授权书。2015年9月,杨某某、布某某(已判刑)等人受他人聘请,在本市武昌区**的**公司工作期间,通过招募及培训业务人员发放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以通过**公司投资河南禹州市**发电有限公司电厂项目有高额收益为诱饵,采取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或《委托理财中介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截止至2015年12月,**公司共计吸收贺某某、陈某某等43人款项计人民币284.9万元,造成上述人员损失人民币27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材料等;4、证人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倩倩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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