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37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乡**村*组**号,现住:鄯善县吐峪沟乡**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罪犯陈利博(已判决)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鄯善县**宾馆,安排被告人顾某某在宾馆看管被害人张某某五天。二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利博伙同被告人顾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5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顾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具备如下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及具备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欣月
检察官助理:阿依加娜提·依米提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处所:鄯善县吐峪沟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398。
2.公安文书和证据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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