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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非法狩猎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62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华家镇团山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明知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于2020年05月6日中午,在农安县华家镇**村*屯自己家园子里,使用禁捕工具粘网、铁竿,以网捕的方式捕鸟。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扣押死鸟两只,经鉴定该两只鸟均为黄腰柳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单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善良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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