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62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华家镇团山村**屯*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明知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于2020年05月6日中午,在农安县华家镇**村*屯自己家园子里,使用禁捕工具粘网、铁竿,以网捕的方式捕鸟。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扣押死鸟两只,经鉴定该两只鸟均为黄腰柳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单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善良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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