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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在其位于涟水县**镇**村**组**号自家屋前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041株。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慧慧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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