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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玲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同,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址潮阳区**镇**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甲如,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洪阳镇林某乙山村西门外池某某13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鑫,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址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普宁市**院**,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林某甲同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甲如、陈某甲鑫、许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开始,租凭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大林村“平安里”小区5幢东某某30层B套楼房,提供赌具开设 “牛牛”赌摊供人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并让被告人林某甲同在赌摊帮忙。林某甲同在赌摊帮忙抽水、看监控、招呼赌博以及通过微信兑换现金给参赌人员参赌等工作。被告人高某甲如、陈某甲鑫、许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08月21日下午,经预谋后在上述赌摊合伙做庄家聚众赌博,参赌人数二十多人,至当天16时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杨某甲、谢某某、杨某乙、陈某丙妆、黄某某妆、杜某某、林某丁玲、苏某某坤等人(均已行政处罚),查扣赌具、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查获的赌资照片、电梯出入的监控视频截图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非税收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检验报告单、检查报告,户某某;2. 证人杨某甲、谢某某、陈某丁、朱灰标、卢爱丽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供人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和被告人林某甲同受雇佣在赌摊帮忙的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如、陈某甲鑫、许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聚众赌博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同系从犯,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林某甲同、高某甲如、陈某甲鑫、许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量刑建议书,认某某告知书、具结书各6份,取保候审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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