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住淮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至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 ** APP内开设“亲友圈”,并伙同顾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该亲友圈,先后吸引参赌人员张某某、顾某乙等人进入亲友圈参与赌博,刘某某、顾某甲以“赞赏码”名义向赢家收取房费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34万余,刘某某累计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顾某甲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顾某甲记账凭证等物证;
2. 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顾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刘某某、顾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物证2件,全部案件材料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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