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壶峤镇**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顾某甲多次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顾某甲签有多张借款合同。2017年11月30日左右,顾某甲与被告人张某某合谋让张某某以虚构的浙江籍恒姓老板的身份骗取徐某某财物,随后顾某甲将恒姓老板介绍给徐某某。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顾某甲、张某某虚构恒姓老板发生交通事故、修车、信用卡还款、顾某甲被抓需要聘请律师等事实骗取徐某某共计人民币57590元,张某某收到款项后将其中的51480元转账给顾某甲,其余的6110元被张某某非法占有和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黄某某、顾某乙、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顾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