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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5月9日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4月28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9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6年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顾某甲联系被告人彭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谈好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甲基苯丙胺,顾某甲随即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500元和600元。当日彭某某在本市开发区**名邸西门,将大约一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了顾某甲,并收取顾某甲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的余款400元。后该甲基苯丙胺被顾某甲吸食了一点。 

    2.2019年10月6日晚,袁某某(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顾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谈好以1600元再加好处费的价格购买一个甲基苯丙胺。当晚袁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顾某甲1000元和1200元。次日凌晨1时许,顾某甲在本市崇川区**小区附近,将其向彭某某购买的冰毒吸食剩余部分交给了袁某某。后该甲基苯丙胺被袁某某、顾某乙(行政处罚)等三人吸食。 2019年10月8日,警察在被抓的顾某乙身上查获0.26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甲、彭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微信转账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袁某某、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

    3.被告人顾某甲、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搜查、提取、称重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彭某某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顾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顾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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