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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浦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太仓市**镇**村**号。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浦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太仓市**镇**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太仓市**镇**港**村**组**号)。被告人浦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倪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和被害人倪某甲经常聚在一起赌博。2015年2月,顾某甲因缺钱,遂想通过先私下假意与倪某甲合作诈赌,再由浦某某假装识破诈赌的方法敲诈倪某甲钱财。顾某甲将该想法告诉浦某某,浦某某决定参与。而后顾某甲提供作弊器并配合倪某甲诈赌赢了浦某某几次后,顾某甲和浦某某认为时机已成熟,便于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约倪某甲去太仓市大公馆洗浴中心一包厢内玩扑克牌二八杠。浦某某输了几局后假装识破顾某甲和倪某甲合伙诈赌的事,打了顾某甲一记耳光,并以言语威胁方式逼迫二人写欠条,倪某甲写下10万元欠条。2015年3月15日,经过共同的朋友居中调解,倪某甲给了浦某某5万元,浦某某将欠条撕毁。后浦某某扣除前期投入将所得钱款与顾某甲平分。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顾某甲经公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倪某甲人民币52000元,倪某甲对二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顾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记事本等书证

2. 证人顾某乙、倪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倪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顾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怡帆

                 检察官助理  刘元琴

                     2020年9月3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 被告人顾某甲、浦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1.​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1.​ 量刑建议书1份。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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