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观**组**弄**号**单元**室,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街**号**单元**室。2020年1月9日至1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7年8月2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顾某甲、陈某某通过微信群招收、发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以获取利益,顾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参赌人员收取赌资,在微信群里替参赌人员上分下分、返还利润,处理参赌人员产生的各种问题纠纷,陈某某负责统计微信群里参赌人员押注的流水点数,计算获利。2019年5月至11月,参赌人员杨某某在其本市七里河区的家中经顾某甲介绍进入微信赌博群,通过顾某甲、陈某某的支付宝投入赌资140400元;浙江省乐清市参赌人员方某某经顾某甲介绍进入微信赌博群,通过顾某甲、陈某某的支付宝投入赌资23600元;山东省胶州市参赌人员于某某经顾某甲介绍进入微信赌博群,通过顾某甲、陈某某的支付宝投入赌资57912元;浙江省东阳市参赌人员朱某某经顾某甲介绍进入微信赌博群,通过顾某甲、陈某某的支付宝投入赌资71900元。该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计收取赌资293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3、发还清单;4、户籍证明;5、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单;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9、检验报告;10、前科材料;11、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曾被判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
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
3.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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