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顾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丙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号院**号。
四被告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该案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经预谋后合伙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金水路附近酒店门口抛撒介绍卖淫的色情名片以招揽嫖客。被告人顾某甲负责印刷名片、接听嫖客电话、联系卖淫女、接收嫖资、应聘卖淫女、与卖淫女结算嫖资等工作,分得非法获利的35%;被告人顾某丙、李某某负责抛撒介绍卖淫的色情名片,顾某丙分得非法获利的35%,李某某分得非法获利的30%;被告人张某某帮助顾某甲联系卖淫女、接收嫖资。被告人顾某甲等人一般通过顾某甲、顾某丙、张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接收嫖资,接收嫖资后与卖淫女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被告人分得四成)。被告人顾某甲等人介绍卖淫女黄某某卖淫7次,共计收取嫖资人民币5650元,黄某某转给顾某甲嫖资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顾某甲等人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卖淫2次,共计收取嫖资人民币1300元,徐某某转给顾某甲嫖资人民币550元。根据被告人及卖淫女对微信、支付宝收取嫖资账目的辨认记录计算,被告人顾某甲等人通过二维码收款、卖淫女代收等方式共计收取嫖资人民币42089元。按照被告人顾某甲等人可以分得嫖资收入的四成计算,被告人顾某甲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6835.6元;按照三人约定的非法获利的分成比例计算,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892.46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5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辨认、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截图、现场辨认截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张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的介绍卖淫犯罪中,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判处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顾某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从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超
助理检察员:王蓓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丙、李某某、张某某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
3.换押证4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