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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顾某乙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巷**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8年1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巷**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3月31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20年3月6日、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被害人孙某甲向被告人顾某甲借款人民币4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顾某甲以“行规”为由设置保证金4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约定月息10万元,签借条80万元。后顾某甲孙某甲转账80万元,随即孙某甲根据顾某甲的要求将其中50万元取现交还顾某甲,其中40万元为保证金、10万元为首月利息。2018年4月,顾某甲伙同其弟被告人顾某乙多次找到孙某甲商谈还款事宜。后顾某甲顾某乙孙某甲商定,由孙向顾某乙借款100万元,并将其中50万元用来平顾某甲的80万元借条的债务。2018年4月15日,顾某乙将先前顾某甲转账给其的100万元转至孙某甲账户,孙某甲随即将其中50万元转回顾某甲账户,后孙某甲根据顾某甲顾某乙的要求写下100万元的借条及150万元的还款计划。

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约被害人孙某甲本区江桥镇一咖啡店内,采用暴力殴打方式逼迫孙某甲还钱。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间,顾某乙多次至本区**乡**路**弄**号**室孙某甲家中,采用敲坏玻璃、损坏监控摄像头等方式,逼迫孙某甲父母孙某乙许某某还款,并持械殴打孙某乙许某某致其二人受伤。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抓获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二人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处扣押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相关照片、涉案借条、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等复印件及照片、银行资金往来明细、海华医院就诊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材料、户籍资料、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孙某乙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相关视听资料;5.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实施套路贷诈骗,后又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涵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赃证物品清单二页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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