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1279号
被告人顾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4********,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6********,汉族,无业,中专文化,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地为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被告人顾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张家港市**商业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一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先后四次到张家港市**镇**超市内,采用藏匿夹的带手段,窃得该超市内的洗发露、牙膏、肉品、卫生巾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86.8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至张家港市**超市,窃得ABC牌卫生巾2包、威猛先生消毒液1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白猫柠檬红茶洗洁精1瓶、云南白药儿童牙膏1盒、带皮五花肉1盒、威猛先生油污净1组、晶香凝珠1瓶、舒适达劲速护理牙膏1盒、舒适达专业修复牙膏1盒、阿道夫沐浴原液1瓶、威猛先生洁厕灵1瓶、欧莱雅齐焕精油润发乳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38.98元。
2.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至张家港市**超市,窃得单冻小黄鱼1袋、带皮五花肉1袋、鸿轩农业谷物蛋1盒、干冻虾仁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30.71元。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至张家港市**超市,窃得带皮五花肉1盒、骨肉相连1盒、散称大明虾1袋、晨光中性笔2支、花卉系列A5精装本1本、舒肤佳清爽沐浴露1瓶、ABC牌绵柔日用卫生巾2包、幸福草护理型儿童牙刷1支、牙优丽竹炭牙刷1组、小米椒2盒、鲜蘑菇1盒、娃娃菜1盒、奥利奥草莓夹心饼干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201.76元。
4.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和丁某某(另案处理)至张家港市**超市,窃得贝亲婴儿护臀膏1支、艾维诺护臀膏1支、爱仕达双层玻璃杯1个、小黄人吸管杯1个、可爱吸管水壶1个、梅干菜肉包2个、蒙牛大红枣酸奶1袋,共计价值人民币215.4元。
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已经向**超市支付上述商品对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商品照片、商品购进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等;
2.证人岳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超市监控录像;
5.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在值班律师施立军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多次共同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拘役3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均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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