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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顾某乙等3人盗窃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顾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阜宁县**区**小区**区**栋**室。被告人顾某甲曾因诈骗,于2008年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曾因赌博,于2011年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阜宁县**镇**广场**号楼**室。被告人顾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江苏省阜宁县**镇**广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李某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李某某在阜宁县**镇永辉超市、世纪联华超市香港路店、万德福超市等地盗窃作案7次,窃得日化品、猪肉等财物,合计价值216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顾某甲、李某某骑电动车到阜宁县**镇永辉超市,互相配合,窃得猪肉2袋(2斤),价值人民币51元;

2、2020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顾某甲、李某某、顾某乙三人驾驶苏J****的轿车,互相配合,在永辉超市窃得牛肉1袋(2斤)、猪肉2袋(其中一袋2斤,一袋售价人民币94元)、苹果4个、橙子3个,在世纪联华香港路店盗窃得妮维雅男士洗面奶1瓶、百雀羚面膜5盒、清扬洗发水1瓶、滋源洗发水1瓶、阿道夫洗发水2瓶、健丽康牌牙刷1盒、舒适达牙膏2盒、百雀羚洁面膏3瓶,在万德福超市里盗窃云南白药牙膏2盒,合计价值人民币1338元;

3、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顾某甲、李某某、顾某乙三人驾驶苏J****的轿车,互相配合,在永辉超市内盗窃猪肉1袋(2斤)、滋源牌洗发水1瓶、韩国“吕”洗发水1瓶、小番茄1斤、小金桔1斤、葡萄1串,在世纪联华香港路店超市内盗窃沙宣牌男士洗发水1瓶、滋源牌洗发水3瓶、巴黎欧莱雅润发乳1瓶,在万德福超市内盗窃百雀羚洁面泡沫1瓶、牛栏山白酒1瓶、百雀羚洗面奶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宁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李某某、王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9月16日

检察官助理:刘  林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阜宁县**区**小区**区**栋**室,被告人顾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阜宁县**镇**广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阜宁县**镇**广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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