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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黄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甲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顾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三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广场**号楼**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3月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800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20年4月2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黄某甲、陆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陆某某、黄某乙(已判刑)、黄某丙(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合谋在本市**镇**巷**号二楼徐某某住处、**镇**苑**号楼**室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供赌客赌博,从中赚取洗码量的1.15%返水(洗码费)作为抽头渔利,并约定分成。被告人黄某甲联系被告人顾某甲获取赌博使用的会员账号和密码、兑换筹码、结算获利,被告人陆某某招揽赌客,徐某某提供先前投入资金、提供赌博场所、招揽赌客,黄某乙现场为赌博操盘结算赌资,黄某丙提供先前投入资金。 2019年12月6日左右,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与陆某某为利益发生矛盾,陆某某撤股离开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又拉被告人董某某入伙,并约定分成,安排由董某某登陆赌博账户、赌场操盘等。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陆某某等人招揽赌客进行申博百家乐赌博。其中2019年12月2日至12月9日的洗码量为人民币711346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余元;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8日的洗码量为人民币400余万元,抽头渔利人民币4.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36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用手机、电脑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顾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顾某甲、黄某甲、陆某某、董某某及另案处理的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支付电子数据、手机检查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黄某甲、陆某某、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百家乐设置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黄某甲、陆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甲、黄某甲、陆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甲、黄某甲、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黄某甲、陆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昕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黄某甲、陆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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