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顾某甲驾驶苏A7****号小型轿车,沿江宁区江宁街道宁桥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陈路路口左转弯过程中,疏忽观察,未让骑自行车直行的被害人李某甲先行,撞到李某甲骑行的自行车,致李某甲因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20年5月24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顾某甲现场报警,抢救伤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顾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车管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耀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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