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5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甲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凯里市三棵树镇蒿支坪村往平寨村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黎炉线246km+250m平寨检测站路段时,与龙某某驾驶的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顾某甲受伤送医院治疗。交警在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了顾某甲血样。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顾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36.7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顾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甲现在家,电话1388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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