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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淮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公馆**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9月15日晚在本市惠山区六安土菜馆与他人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9****的小型轿车经凤翔高架行驶至本市梁溪区工运路旁,后前往夜色酒吧与他人饮酒。后被告人顾某甲于次日1时52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工运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

被告人顾某甲于2020年4月5日2时30分许,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N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惠山区钱桥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联系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或收集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锋

检察官助理:徐雪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公馆**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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