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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6********,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顾某甲酒后驾驶贵B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盘县方向往水城方向行驶,17时30分,该车行驶至212省道煤兴线(煤碳包-兴义)244km+900m(水城县鸡场镇小地名:箐头村)处时,撞到该车行驶方向左侧公路边行人陶某某、徐某某,造成行人陶某某、徐某某受伤及所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时,顾某甲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对顾某甲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顾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3mg/100ml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事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应

                                               检察官助理曹尚云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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