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2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顾某甲醉酒后驾驶苏G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67省道14公里100米路段时,撞到陈某甲驾驶的苏GH****号自卸货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8mg/100ml。
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N****号小型普通客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顾某乙证言;
4.被告人顾某甲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305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顾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乃平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03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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