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顾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6时54分许,被告人顾某甲饮酒后驾驶苏FP****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路口南侧路段时与道路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右前侧轮胎爆胎、保险杠受损。民警接被告人顾某甲报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顾某甲乘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并向民警谎称其女儿顾某乙为车辆驾驶员,随后赶来的顾某乙亦向民警谎称其系车辆驾驶员。民警在现场调查时发现顾某甲口中有酒气且形迹可疑,认为本案中肇事司机存在顶包嫌疑。民警向两人再次阐明相关法律后果后,顾某乙向民警承认肇事驾驶员系被告人顾某甲,后民警将顾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顾某甲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顾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做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提供的处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兴昌
检察官助理:张晋中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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