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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社区**号,系海宁市罗纳服饰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ll月28日23时ll分许,被告人顾某甲饮酒后驾驶浙FP5****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经海宁市海昌路与塘南路交叉路口南侧地方时,撞到了人行横道安全岛,造成车辆及人行横道安全岛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顾某甲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海宁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所送检的被告人顾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27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某秋、郑某某证言;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

3.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视频资料;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顾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法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街道**号,联系电话135*******。

2.电子卷宗、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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