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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街**号。被告人顾某甲曾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该局决定对被告人顾某甲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对被告人顾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顾某乙(已判刑)因经济拮据向被告人顾某甲提出用租借的轿车向他人抵押获得借款的意图,被告人顾某甲同意。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顾某甲至启东市汇龙镇朱某某经营的**租车行,以自用为名租得苏F**** 牌马自达轿车一辆。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顾某甲驾驶该轿车载顾某乙至陈某某处,顾某乙伪造该轿车行驶证谎称系其所有,并以该轿车为抵押从陈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7000元。2017年8月8日,被告人顾某甲伙同顾某乙至陈某某处,再次以该轿车为抵押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7000元。2017年11月14日,朱某某通过GPS定位自行寻获该轿车。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36500元。

被告人顾某甲于2018年10月16日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主动向陈某某退还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租车合同、借款合同、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顾某甲是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甲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熊熊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街**号;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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