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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寻衅滋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暂住张家港市********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号)。2019年12月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顾某甲在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急诊室内,酒后滋事,采用砸、拉扯等手段任意损毁该急诊室内的财物,致该处的网线插线板(含网络线)一套、病监护仪ipm屏物料包一个毁坏,并用拳头击打医院护工周某某。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6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顾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物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3.证人顾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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