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2019年12月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顾某甲在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急诊室内,酒后滋事,采用砸、拉扯等手段任意损毁该急诊室内的财物,致该处的网线插线板(含网络线)一套、病监护仪ipm屏物料包一个毁坏,并用拳头击打医院护工周某某。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6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顾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物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3.证人顾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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