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顾某甲在本市五华区**路***酒馆门口路边,随意砸损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白色路虎越野车,致该车挡风玻璃、右后视镜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00元)。被告人父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顾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白色路虎越野车;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随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800元,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