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605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村**号,暂住上海市**镇**路**弄**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9日期间,被告人顾某甲利用微信名“顾某甲”在哈灵APP平台上建立了“无缘无缘”赌博亲友圈,在群内运用软件“哈灵麻将”以斗地主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利用其支付宝账号137********收取赌博台费,共计获利人民币1351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甲、杨某某、顾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4月份左右将上述人员拉进赌博亲友圈,并利用软件“哈灵麻将”以斗地主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房费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参赌人员微信账号截图、赌博账号截图、支付宝红包支付记录明细账单、转账记录的情况说明等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书,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某甲处扣押到涉案手机一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顾某甲到案的过程。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甲、杨某某、顾某乙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甲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甲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宏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在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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