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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981号

被告人顾某甲,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31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所,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号**室。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年7月12日、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顾某甲伙同尹某某(另行处理)租借同案关系人鞠某某(另行处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楼的房屋用于放置赌博机供赌博人员赌博,被告人顾某甲负责帮赌场拉客并参与赌场分成,并雇佣同案关系人龚某某(另行处理)负责为赌博场所上下分及赌资结算等工作。

2020年4月5日晚,上述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顾某甲、赌场工作人员龚某某、顾某乙(另行处理)等人,查获涉赌人员5人,缴获“海鲜天堂2”八联机1台、“聚宝盆”八联机1台。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上述2台八联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被告人顾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受尹某某雇佣,负责为赌博场所上下分及赌资结算等日常经营管理的事实。

2.证人顾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顾某甲与尹某某合开涉案赌博场所以及其和龚某某的分工情况。

3.同案关系人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本区**镇**村**号三楼的房屋租借给尹某某、被告人顾某甲等人用于放置赌博机供赌博人员赌博的事实。

4.证人周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冯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本区**镇**村**号三楼室内有赌博机,其于案发时在上述地址参与赌博机赌博的情况。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区**镇**村**号三楼室内放置有赌博机的事实。

6.相关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场所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赌博场所,扣押“海鲜天堂2”八联机、“聚宝盆”八联机主板各1块、被告人顾某甲移动电话1部等情况。

7.相关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移动电话备忘录等截屏,证实赌博场所的日常管理、对账、赌资转账的相关情况。

8.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证实相关涉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的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顾某甲的到案情况。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甲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顾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慧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赃证物品清单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应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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