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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抢劫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12日经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顾某甲预谋抢劫,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在河北区中纺前街**小区附近物色作案对象,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夫妇外出回家后,尾随二人至该小区**门**室杨某某家门外,伺机作案。

当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顾某甲以断开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电闸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开家门闭合电闸,并脱下上衣T恤、拿出水果刀在门外等候。被害人杨某某打开房门,持手机照明,意欲合闸。顾某甲使用T恤遮挡被害人手机,被害人呼喊反抗,顾某甲遂持刀,朝杨某某的颈部、胸部等部捅刺数刀,并进入被害人家中。后因被害人反抗、水果刀断裂,顾某甲逃离犯罪现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7月8日0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顾某甲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胸部造成心脏及右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刃、刀柄等物证;

2.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林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害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 静
代理检察员: 刘文钊

2018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脏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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