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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顾某甲(绰号顾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10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顾某甲因对被害人顾某丙借其电动车使用并损坏而心怀不满,在北流市**镇**村**组的田埂处见到顾某丙时,便乘顾某丙不备之机,用一根木棍朝顾某丙的头部、背部、腰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使顾某丙创伤性脾破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失血性贫血。经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顾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顾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顾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顾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甲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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