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街**号**房,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路**巷**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告人顾某甲通过**网在日本竞拍洋酒,并向**网支付货款、运费等各项费用。顾某甲在明知洋酒品名及价格的情况下,为贪图便宜、少缴税款,**网客服人员的指导在该网站填入伪报的品名和价格,将折算后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洋酒伪报为1000元人民币以下,之后由**网邮寄走私入境。同时为逃避海关监管,被告人顾某甲还采取使用其妹妹顾某乙的名字、不填写确切的收货地址、通过手机与快递员联系的方式收货。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被告人顾某甲走私进口洋酒988瓶,偷逃税款人民币22489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苏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利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6084****。
2.本案卷宗十四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本案扣押及冻结的财物详见相关书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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