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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4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下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新北区****村委****号后门口的田里,查获被告人顾某甲非法种植疑似罂粟共计654株,后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铲除。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顾某甲种植的654株植物为罂粟科植物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等书证;

2.证人顾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清点视频、接处警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姣玲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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