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住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五里堡社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通过网络购买、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氯硝西泮片。2019年11月22日,群众刘某某在网上向顾某某购买氯硝西泮片,商定以170元的价格购买5盒氯硝西泮片,并提供了收件地址等信息。2019年11月23日,顾某某按照刘某某的要求通过申通快递将5盒氯硝西泮片寄递到深圳市南山区。2019年11月26日,刘某某收到顾某某寄递的包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前述包裹中提取出5盒氯硝西泮片,重8.28克。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南阳市将顾某某抓获,在其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五里堡社区****内查获29盒氯硝西泮片,重48.36克。
经鉴定,上述涉案药品中均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物证\书证照片说明书,扣押决定书,包裹快递单,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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