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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桂平贩卖毒品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顾桂平,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顾桂平曾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7月28日、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28日、2009年11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分别于2012年11月13日、2012年12月13日、2016年6月16日、2019年11月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顾桂平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经本院决定逮捕(未执行)。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桂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顾桂平先后两次在兴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东大门对面路边,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5克给倪某某,得款人民币2180元。分述如下:

1. 2018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顾桂平在兴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东大门对面路边,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倪某某,得款人民币1200元。

2. 201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顾桂平在兴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东大门对面路边,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给倪某某,得款人民币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桂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桂平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桂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桂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桂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桂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桂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桂平逮捕(未执行),现处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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