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顾正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7月23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正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顾正军以做生意、抵押车子、发放工人工资等名义,以借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俞某某、韩某某现金人民币13950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顾正军通过网络软件认识被害人俞某某,先后以做金融生意缺钱、给工人发工资等为由,骗得117500元。
2.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顾正军通过网络软件认识被害人韩某某,先后以做生意缺钱、做工程缺资金等为由,骗得22000元。
被告人顾正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俞某某、韩某某经济损失并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林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正军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正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正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 进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顾正军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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