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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武勇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顾武勇,男,199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社区**村**号**组,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栋**单元**号。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武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顾武勇在成都市成华区动物园河马馆玻璃护栏处,趁被害人康某某不备,伸手将康某某放于上衣外套左侧包内的一部黑色OPPO牌A3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盗走。被告人顾武勇在往动物园东大门方向逃离的过程中被便衣民警挡获,在被抓获时将扒窃手机扔于地上被民警起获。被告人顾武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武勇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武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武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武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武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武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顾武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光盘二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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